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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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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 【以案说法】-凯迪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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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 - 鹭岛生活 - 厦门小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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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 - 海峡社区 - 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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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_鹭岛生活_厦门小鱼社区_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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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陈永康已经同时把投诉信寄给中共福建省委巡视组十二组组长、同安区人大主任和厦门市中级法院院长等。并且向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信访局的网上信访服务平台投诉。


      备注:福建省网上信访服务平台,网址为
     http://120.35.29.200/~fj/editPmail.do?printCxm=true&pmailid=295763
         谢谢大家上网关注陈永康的诉求。
  ——————————————————————————————————————————————

      信访人: 陈永康,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号码15080328969。
      信访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李强、王辛、李昌明、宋岩等。
信访有关案件的案号:(2014)闽民申字第143号、(2013)厦民终字第58号、(2012)同民初字第934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4)闽民申字第221号、(2013)厦民终字第64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1号;(2015)闽民申字第2560号、(2014)厦民终字第3134号、(2013)同民初字第3794号;(2018)闽民申2459号、(2016)闽02民终字第4697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1号;(2018)闽民申2686号、(2017)闽02民终字第2525号、(2016)闽0212民初3035号;(2015)同民初字第2723号、(2018)闽02民终6005号;(2018)闽0212民初4373号、(2019)闽02民终967号;(2018)闽0212民初4375号、(2019)闽02民终968号;(2018)闽0212民初4509号;(2019)闽0212民初1106号、(2019)闽02民终2932号;(2017)闽0212民初2819号、(2019)闽02民终1893号;(2017)闽0212民初2820号;(2019)闽0212民初1108号、(2019)闽02民终字第3394号;(2019)闽0212民初546号(已经上诉);(2019)闽0212民初1107号、(2019)闽02民终5403号(通知2019-11-26开庭)。
      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在陈永康系列案件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时任民事庭庭长李强、现任研究室主任王辛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办假案。如果2012年法官李强和王辛依照文件规定查询土地权属,就没有这场官司。这场虚假原告的官司持续七年多了,损耗国家的司法资源,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原因何在?


中共福建省委巡视十二组、曾志斌组长:
      在陈永康案件中,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规定,对陈永康信访投诉应该回复。
本人请求查看最近一年中同安区人民法院针对陈永康信访事项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的报告,请给复印件。请求查看2019年8月6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给同安区人民法院的复函,请给复印件。请问:2019年11月5日陈永康寄给省委巡视十二组和同安区人大常委会的投诉信《李强和王辛滥用职权办假案,应该承担责任》,2019年10月29日寄给中央政法委书记的投诉信《庭长带头办假案,损耗司法资源,侵害合法权利》,法院和法官有何回复?
陈永康今日信访投诉的要点如下:


    (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2008年10月27日,本案涉及的土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阳翟三组的土地权利消灭了。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对此,法官有异议吗?
    如果2012年法官李强和王辛依照文件规定查询土地权属,就没有这场官司。
    2008年以后,陈永康继续使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在法律上,陈永康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阳翟三组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该国有土地不在阳翟三组与陈永康之间的财产关系中。因此,诉求陈永康把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腾空返还阳翟三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具有民事诉讼的可诉性。小组长陈瑞春、陈军民等人对陈永康使用土地有异议,要求土地返还小组,不应通过民事审判途径寻求救济。

  
  (二)


    2008年该土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以后,陈永康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属于同安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012年本案原告诉求土地腾空返还,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同安区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三)


    2008年该土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阳翟三组的土地权利消灭了。由此可知,2012年小组长以阳翟三组的名义诉请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然而,法官李强和王辛审理后,判决“租地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请问时任庭长李强和现任研究室主任王辛:你们难道没有违法办案吗?

   
(四)


    2008年该土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阳翟三组的土地权利消灭了。2012年时任民事庭庭长李强、审判员王辛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阳翟三组(居民小组)。请问法官李强和王辛:讼争土地并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同安区人民政府,判令被告陈永康把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腾空返还居民小组“阳翟三组”,法律依据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于1998年生效。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是,2012年李强、王辛审理被告陈永康的案件,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办案。比对同安区人民法院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判:2015年李强审理(2015)同民初字第2886号案件,依照该法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法官(李强),同法院,同案不同判;2016年叶林薇审理(2016)闽0212民初2295号案件,依照该法条的规定驳回起诉,同原告(阳翟三组),同诉求(土地还给阳翟三组),同法院,同案不同判。请问时任民事庭庭长李强:你们同案不同判,公平正义何在?为何这样判?

    (六)

      2012年未经小组会议决定,小组长签名对陈永康起诉,阳翟三组并没有起诉。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然而,李强、王辛审理后,作出3个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7000多万篇裁判文书了,但是至今没有发布过与本案相同的或相似的判例。问李强、王辛:你们对此如何解释?

      2012年庭审中陈永康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请查阅,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但是,时任民事庭庭长李强和审判员王辛不予理睬。请李强、王辛回答:你们的独立审判权是否已经超出法律的界限?

     2016年以后,陈永康多次举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下载的)“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案件的裁判文书(未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一律裁定驳回起诉),其中包括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874号、(2014)同民初字第2723号案件等裁定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小组长无权代表阳翟三组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数量先后从100篇增加至1000篇。但是,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昌明、宋岩、叶林薇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爱芬、章毅、曾玲、林巧玲、胡林蓉、陈璟等以“当事人不是陈永康和小组长陈瑞春,这些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或以其它类似的说法为由)不予采信,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既不讲法律,又不讲道理。请问这些法官:陈永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身份证,举示的1000篇文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规定,然而,40多篇陈永康案件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均不适用,原因何在?法官有法不依,百姓找谁说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39条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本案的承办法官违反这条规定,作出裁判与1000个相似或相同案件的判例(包括本院的判例,甚至自己审理过的判例)相悖。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判决书、裁定书作为证据,各级人民法院均予以认可、依法审查或依法采信,唯独陈永康案件除外。请问庭长李昌明:为什么你们对陈永康的案件的审判与众不同?

      比对(2017)最高法民终378号、(2016)最高法民终203号、(2017)最高法民申2632号等裁判文书(见附件),当事人提交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均予以认可、审查,有的依法采信。然而,2016年以来陈永康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从100篇增加至1000篇,用以证明小组长无权代表小组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但是本案法官不予理睬。请问:你们如此办案,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没有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相悖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

       2012年判决土地“腾空返还”不当。 “腾空”,即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实体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规定的有关精神,本案当事人陈永康继续使用国有土地,未经批准建设建筑物,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此,人民法院应避免通过司法程序代行行政职权而直接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省高级法院(闽土〔2000〕035号)文件规定,法院对土地和地上房屋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政府查询土地权属(请见附件)。请问时任民事庭庭长李强、审判员王辛:2012年你们承办案件时究竟有没有查询土地权属?经陈永康多次口头和书面强烈请求,同安区人民法院现已查明:2012年判决书确认的土地权属与政府文件确定的土地权属相悖。对此,李强和王辛难道没失职渎职?

      (八)

      2012年庭审中陈永康辩称:“租地事先经村委会和西柯镇政府批准,用地应该没问题。申请建房时,农业局说该地块已经有政府规划的建设项目,故政府不批。”对此,法官李强、王辛不予理睬。陈永康在《上诉状》中申请法院向政府查明土地是建设用地而不是农业用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德琨、王铁玲和章毅不予理睬。经陈永康代理人8次上门请求又投诉市长专线后,2014年初厦门市规划局提供同安区土地规划图(1998年——2010年版),表明讼争土地是农村建设用地,不是农业用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此,难道民事庭庭长李强、研究室主任王辛不懂吗? 在(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等判决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判决租地合同无效。该法条是管理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退一步说,假如陈永康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合同无效,适用法律不当。法官李强、王辛、洪德琨、王铁玲和章毅如此办案,不是在懂法玩法吗?

      2012年判决书不但认定土地权属错误,而且认定土地用途也错误,判决结果(国有土地还给居民小组)也错误,陈永康应该找谁讨回公正?

      (九)

       在2019年10月10日给同安区人大常委会的《同安区人民法院关于陈永康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中,为什么法官把续租土地说成“延长租期”?

      “不告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随意予以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该《报告》中,法官把2009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续租合同说成“延长租期”,该说法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999年5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续租合同无效(包括三个案件:(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1号等被告陈永康的案件;(2012)同民初字第1342号被告陈新历的案件)。在被告陈永康案件的判决书中,李强和王辛审理,判决1999年5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故意遗漏“判决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土地续租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以避开2006年“村改居”同时依法注销土地所有权登记而土地所有权性质变化的法律事实,极力袒护小组长一方当事人(案号:(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1号)。在被告陈新历的案件中,时任民事庭庭长李强审理,因为被告陈新历没有像被告陈永康辩称“村改居”后土地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故判决1999年5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2009年5月10日签订的续租合同无效(案号:(2012)同民初字第1342号)。同法官(李强),同法院,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官的公正形象。请问时任庭长李强: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曾提到“延长租期”。在给同安区人大的报告中,突然冒出“延长租期”,不符合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思相悖。为何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

       在陈永康案件中,法官以言代法,违法办案。简述如下:1、在一审卷宗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阳翟三组起诉的情况下,厦门市中级人法院法官洪德琨、王铁玲、章毅以“阳翟社区三组大多数村民同意小组长以阳翟三组的名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为由,未免讼累,直接认定小组长代表阳翟三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李昌明、审判员宋岩以“陈永康的诉求属于另案诉讼程序问题”或“属于另案诉讼实体问题”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驳回陈永康的起诉;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南日、郑承茂以“陈永康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异议,无权另行提起诉讼”为由驳回陈永康上诉。… … 等等,这些做法,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承办法官编写判决书、裁定书,在裁判理由部分没有引用法律条文原文,违反《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他们如此办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这是原则问题:法官如此有法不依,怎么依法治国?法官如此办案不公,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固?老百姓为此感到困惑与担忧。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请本案承办法官不要曲解法律。《人民的名义》剧中有一句话“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我这儿”,让人思考。其实,法律解释权在“机关”而不在“法官”。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等等。(见附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而不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从来就没有把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授给哪个法官。

        (十一)

       在陈永康系列案件中,同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大多数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其中,民事庭庭长李昌明、审判员宋岩等写的裁定书全部没有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袁爱芬等写的裁判文书也没有发布。如此办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第10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第八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请问民事庭庭长李昌明:如果没有违法办案,为什么不依法发布判决书和裁定书?

       (十二)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2012年在同安区人民政府网查明,阳翟社区出租土地共有72宗,周边的社区出租土地共有数百宗,大家都正常使用。阳翟三组出租土地和被占用土地共有十几宗,继续正常使用。别人使用阳翟三组土地不付钱,陈永康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小组长状告陈永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缺乏公平正义。

       依照法律,小组长对陈永康使用国有土地有异议,由政府处理,若不服政府处理可以行政诉讼,该纠纷不属于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的范畴,是不是这样?请前任民事庭庭长李强、现任民事庭庭长李昌明回复。

      结束语:在陈永康系列案件中,法庭法官“法”字在先,违法办案接二连三,很不正常。请人大监督。

   
信访人  陈永康

    2019-11-15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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