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一般来说用益物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有动产.用益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看看《物权法》的条文能很清楚的看出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区别:
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